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和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期满,由本人持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
第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违纪”或“旷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者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每学期对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累计超过4门的学生进行学籍预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或单位证明),经教学主管部门主任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3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需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但禁止非医学类专业转为医学类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因工作实际需要转换专业但本校不能满足的,可申请转学。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以退学的;
3、本校有该专业的。
(二) 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函授站(点)间转学,须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单位推荐,转入单位审核同意,报我校成教学籍管理部门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可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必要证明,经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申请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复学后,依其实际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一学年结束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超过8门者,应予以留级。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无任何正当理由,一学年不交学费者;
(二) 未经请假,一学年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 一学年结束后,累计合格课程不超过2门者;
(四)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办学单位或部门申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交学生本人带走。
第二十三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从学校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制期内,修读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历补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