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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鄂教高〔2009〕2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教育局:

为了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端正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1、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举办高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加强管理,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保持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2、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并举,重点开展岗位培训。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今后,普通高校不再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也要严格控制脱产班的办学规模。高等职业院校要在稳定全日制办学规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短期职业培训,逐渐减少成人专科学历教育规模。

二、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行为

3、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由教育部批准,每年进行公布,其他任何学校、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从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4、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49号文件精神,继续暂停省内外高校在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备案审批工作。各主办高校要加强对现有函授站的管理,不得随意变更函授站地址,不准设立站外站、衍生多级站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高[2006]1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育及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鄂教高[2006]11号)要求,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监管。省教育厅对函授站实行年检、评估和公示制度,主办高校应于每年9月份对所属函授站进行年检、自查,年检、自查情况报送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审查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年检合格的函授站,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通过厅政务网(http://gov.e21.cn)予以公布。学校自行设立、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或年检不合格、省教育厅未予公示的函授站,主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和组织教学。同时,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全省的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将责成主办高校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管理

5、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要加强招生计划执行过程管理,招生计划调整必须通过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和生源地计划管理部门和招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各高校不得擅自变更计划类型和层次,不得向生源不足的省份调入计划。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要根据行业、企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成人脱产生招生计划规模,并严格按脱产计划招生。

6、严格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管理。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网站(http://crgk.hbee.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由考生本人凭给定的报名号及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没有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不得进行现场确认,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把报名资格审查关,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杜绝冒名顶替和持假证件报考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防范和杜绝中介机构介入的有组织的集体报考行为;坚决防范和杜绝大规模跨省组织生源、跨省报考行为。对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资格进行重点审查,除审查身份证、学历证明、户籍本外,还需核查单位证明、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和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成人高考的组织管理,加强考点和考务安全设置建设,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行为特别是有组织的群体舞弊行为,加强诚信教育,净化考试环境。

7、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广告宣传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鄂教发[2009]8号)精神,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广告实行备案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主办高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成教(继教)学院或其他二级机构(院系、部门)的名义发布。学校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按规定的程序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学习方式、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学习年限、毕业证书类型等,并注明详细办学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作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经审核备案的广告内容、日期和审核备案批准编号。8、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各级教育招生机构、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高校委托二级院系、函授站、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严禁高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套读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严禁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必须由主办高校统一印制,并根据省招生机构的录取结果、学生提供的地址直接寄送给考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印制和发放,不得将一些商业性的服务项目与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捆绑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应如实说明学历类型、办学性质等关键信息。

9、严厉打击非法招生和招生诈骗活动。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通过招生考试网络信息平台和有关宣传媒体公开招生政策、工作程序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各高校要加大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有效防范、揭露和打击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假冒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行为,对各种宣传媒体涉及学校招生的宣传广告要及时进行核查,特别要防止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利用校园、校舍、校园网进行招生诈骗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发现招生中介和社会不法个人非法参与招生活动或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行动,坚决查处。对涉嫌招生诈骗案件,要及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收费管理

10、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应由校一级财务统一部署实施,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费。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服务性收费实行报批备案制度,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使用收费票据,成人高等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

11、各高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工作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重点加强函授站的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主办高校应和设站单位共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改善函授站的教学条件,加强优质教学资源、教师和管理队伍的建设。要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成人业余学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制度。主办高校对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下放专业和课程设置、考试命题和阅卷、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等办学权利。函授站必须严格执行主办高校制定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环节,严格教学过程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设站单位、社会和学生参与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反馈机制,保证和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12、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各高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办学特色,合理设置和调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普通高校设置和调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和专科专业应在本校现有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范围内进行,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举办函授教育;外语、艺术等专业要举办函授教育,需先报省教育厅备案,再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开办。每年5月底,各高校应将下年度拟增设和调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专科专业的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并予以公布的专业方能安排招生。连续四年不招生的专业应予撤销。

六、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

13、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的通知》(鄂教学[2009]2号)要求,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管理。各高校要统一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学籍学历数据。要建立健全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学历数据核对、审查、更正、上报的管理程序,坚决杜绝多头管理、错报漏报、随意更改、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数据准确规范。严禁将学籍学历数据管理权下放到函授站或二级院系,严禁随意更改学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信息。

14、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学籍注册管理。各高校要依据教育部下发的录取数据,对入学报到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录取信息网上核对。只有经复查核对合格的新生才能注册学籍,只有在教育部获得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后,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获得的文凭国家才予以承认。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由学校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际录取报到学生、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和学制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不得将所有录取学生未经核对就全部注册,也不得将违反招生规定招生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或留校学习。

15、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数据维护与管理。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注册后,高校应依据教育部反馈的录取数据信息建立在校生学籍电子档案库,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后颁发学历证书及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要加强对在校生学籍数据的维护与管理,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在校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与更正,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提交并最后确认。禁止高校之间利用“计划搭桥”搞所谓委托录取,凡属这种情况录取的学生,省教育厅不办理转学确认手续。

16、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和学制管理。各高校要从在校生学籍数据库中筛选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数据,生成毕业生数据库。要加强对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图像信息准确完整,不错报、不漏报、不弄虚作假。毕业生数据经省教育厅审核合格后,学校方可按照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制和学习形式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学习形式和学制。按教育部教学[2007]6号文件规定,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七、加强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高校稳定

17、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遵循成人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学生组织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学生的合理诉求,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困难,及时化解矛盾。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要全面排查梳理成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尽可能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出现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

八、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9、各高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职责,建立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必须在高校的统一领导下,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成教(继教)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成人高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招生考试、教学、学籍学历、收费以及函授站等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办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把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及教学工作情况纳入每年高校开学检查和省教学巡视员督察、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

21、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违规办学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高校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高等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失察、失误、失职行为,酿成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依法问责。对在成人高等教育中违法违规办学、违规招生、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高校,将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监察厅《关于普通高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鄂高工委[2006]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予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档案,通过实行联动机制,在招生计划安排,项目经费安排,教学评估,增设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单位的受理申报或审批,文明单位申报,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楚天学者”岗位设置,“世界著名科学家来鄂讲学计划”安排等方面进行调控和限制。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