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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单位办公场所管理办法(暂行)(院字〔2019〕26 号)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推动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作办学事业发展,规范办学资源管理,提高合作单位办学质量和学院综合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单位,指在洪山校区内与学院开展合作办学的合法校外单位。合作单位应合理使用校内办公资源,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注重培育品牌项目,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条 合作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财产。其办公场所区域配置、面积、布局等必须由学院统筹划分和管理,保障学院利益,维护学院声誉。

第三条 学院对所有合作单位办公场所的管理实行“鼓励优质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检查清查”原则。

第二章  办公场所确定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为保障合作项目正常运行,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学院根据合作协议签订时间先后、运行规模、未来发展等因素确定办公场所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  办公场所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合作单位需将办公人员信息(含劳务合同、工资明细、社保、岗位职责、拟办公地点等)提交学院审核批准。学院对通过审核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定台签和工作证,其他人员不得在学院提供的办公场所办公。

第七条  合作单位负责人向学院递交《办公场所使用申请表》,明确使用时间、面积、办公人员信息、装修或装饰方案等信息,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办公场所使用的门牌号、宣传内容、项目名称牌等须由学院统一审核制作,各合作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和超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合作单位负责人即为办公场所的主体责任人,承担该办公场所的日常运行、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合作单位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内不得做与合同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工作,更不得向他人转借、转让或转包。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合作单位项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办公场所配置。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增加,须向学院重新申请。合作单位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需向学院重新提出办公场所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经学院和合作单位商议需终止合作时,合作单位负责人应在合同终止前15 个工作日内结清管理费,合同终止日退还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学院将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各合作单位的办公场所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情况,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单位诚信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办公场所面积核定

四条  学院根据核定的工作人员数量核定合作单位办公使用面积。计算方法为:项目负责人20平方米,其他工作人员人均6平方米,即按“20+6X”平方米为合作单位提供办公面积。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