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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7〕5号)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00:0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推动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作培训项目健康发展,提高培训合作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学院综合竞争力,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培训项目,指学院除学历教育之外的,和校外单位开展合作,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和培训项目。合作培训要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注重培育品牌项目,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开展合作培训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院的统筹管理,保障学院的利益,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三条 学院合作培训工作由培训部组织开展。全面负责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核、监管公示、协议签订、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四条 有意向与学院开展合作培训的单位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资质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含培训计划、教材、实训实践条件)、项目可行性分析、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合作方式、票据来源、收费标准及依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招生用印、结业证书或成绩单发放要求、培养目标人群、考核体系、师资情况、招生简章等内容。

在校外办学或在校外合作办学的,申报时须提交校外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情况书面材料,做好风险评估。

第五条 培训部负责对合作单位的主体资格、举办资质、委托代理权限、运营状况、资信情况、社会信用,以及与本单位负责该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关联关系等进行核实,审查培训资格证、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

校外合作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对于已经具有相关项目办学经验,已形成一定品牌的校外合作单位,学院将优先合作。

第六条 培训部将核实结果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评审基本原则包括: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是否有利于学院、学校办学品牌和社会声誉;4、是否存在校内同质竞争;5、是否存在法律、经济风险及风险管控机制。

第七条 培训部将学院评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只有通过评审并获批的项目方可立项。

第三章 合作协议签订

第八条 项目自立项获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登记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举办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举办地点(校内/校外)、起止时间、项目类型(自办/合办)、合作方、招生对象、拟招生人数、结业要求等。

第九条 学院与校外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双方协商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试行)》执行,一年一签。合作单位一经签署合作协议,即视作全部接受本办法的所有条款。

第十条 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培训部须确保合作协议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若获批项目的核心要素,如项目类型、合作方、合作方式、票据来源、合作方分成比例、招生用印等发生变化,即被视为新项目,须重新申报。非核心要素变更或需补充事项,可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原合作项目协议的补充条款。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合作培训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须经培训部严格审核,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发布。

第十三条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必须与申报材料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的信息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审核同意,合作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督促各合作办学单位,认真履行对该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工作职能,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须建立稳定的非学历教育管理队伍,获批项目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负责人等,同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应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每个获批项目必须具有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调整总学时数。

第十八条 合作培训单位须对教师授课内容负责,从严治教。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严禁散布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严禁传播封建迷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

第十九条 学院与合作培训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存档工作,保存好以下资料: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批复、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各类协议(合同)、学员情况登记表、培训大纲、学习成绩表、结业证书、花名册等。

第六章 校内资源使用

第二十条 举办合作培训,须遵守学校资源(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等)管理规定。学院、合作培训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配置、使用、管理校内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合作培训单位需使用校内资源时,须提交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装修或装饰方案,申请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校内资源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用以举办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任何合作培训项目不得利用学历教育的名义申请使用学校各种资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定期开展合作培训项目检查和项目评估,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批准的非学历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校园内违规办学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合作培训项目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合作单位在合作培训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校外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开展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入校前需签订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盖章的《学员告知书》,由学员、学院和合作单位留存。

第二十七条 合作单位负责学员的日常事务管理,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以合作办学名义(或以承包办班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再次转让合作办学权;严禁合作办学机构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项目合作期间,合作单位(机构)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恶性竞争,损害学校声誉。

第二十九条 若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有权停止合作培训项目,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