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
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
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为适应我省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准确把握新时期自学考试功能定位,积极推进自学考试在继续教育、学习型社会构建中发挥“学习立交桥”作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考委[2011]4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改革实施意见》(鄂自考[2011]54号)、《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13]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主动调整自学考试专业课程体系,全面推进我省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经我省17所主考学校相关学科专家的调研、论证,多次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会审通过后,形成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专业基本说明》)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专业计划汇编》),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结合我省现行开考专业情况,在我省建立了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体的新专业课程体系。新专业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及毕业考核。
二、新专业课程体系中课程层次按照相应专业层次确定,课程层次不再交叉出现,考生在专业计划允许的前提下,可跨专业同层次选考来完成选考课程学分的获取。同时,新专业课程体系统一了课程性质,同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中,其学分、考核形式、教材、大纲等课程属性均相同,进一步规范了自学考试课程管理。
三、新专业课程体系试行学分毕业模式。具体毕业标准参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
四、各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非可选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考核课程为必考课程。
五、2018年起注册的自学考试新生全部按新专业计划执行,未在2018年版专业考试计划汇编中公布的专业暂停注册新生。
六、自2018年10月起,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开始专门编制和发布新专业计划的课程考试,并试行部分通识选考课程(见附件1)。2018年3月份之前未完成教材选定和大纲编写的新增理论课程将暂缓编排课程考试。
七、为确保新专业计划平稳顺利执行,凡未公布教材和大纲的技能考核、实践考核、毕业考核课程,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将不接收2018年新生相应课程的实践考核、技能考核、毕业考核成绩。
八、为确保原有在籍考生的权益,设置新旧计划过渡期,过渡期为2018年、2019年两年。过渡期间,原计划的课程继续编排课程考试,原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按原计划申请毕业;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进行过渡,且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为减少考生遗留问题,禁止2018年注册的新生转向原开考专业,请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认真审核考生的转专业申请,避免逆向转专业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现有关情况,将予以通报处理。
九、新专业课程体系取消了原计划中已有的推荐课、特色课、加试课等课程,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不得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上报2018年新生的推荐课、特色课、加试课等课程成绩。一旦发现有关情况,将予以通报处理。
十、考虑到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应技能考核、实践考核的教材大纲未予明确或有关问题存疑会影响专业的正常开考,原已纳入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但未在《2018年版专业计划汇编》中公布的专业暂缓发布。
十一、本文件印发的《2018年版专业基本说明》和《2018年版专业计划汇编》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变更,以文件为准。
附件:
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识选考课程列表(2018年10月试行)
2.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1月26日
附件1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识选考课程列表(2018年10月试行)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程层次 |
1 | 00071 | 社会保障概论 | 5 | 专科 |
2 | 04105 | 公共关系实务 | 5 |
3 | 04024 | 应用写作概论 | 3 |
4 | 00480 | 中国传统道德 | 4 | 专升本 |
5 | 06779 | 应用写作学 | 5 |
6 | 08118 | 法律基础 | 5 |
7 | 00104 | 证券投资分析 | 5 |
8 | 11912 | 民俗文化与旅游 | 6 |
注:在未正式公布实行计算机化考试之前,考生可从4月份、10月份的统考中选择报考上述通识选考课程。
附件2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特色鲜明的开放高等教育形式,以国家考试为核心,引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面向全体社会公民提供高等教育机会,辐射高等教育资源服务,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专门人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水平和课程设置在总体上应与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应层次专业要求保持实质等效,同时,结合新时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特点,充分考虑自学考试生源对象的特点,突出强化学习的实用型、多样化、个性化和可发展教育,满足学习者终身学习需求。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新时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旨在培养适应本行业发展需要,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职业道德,具有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工作岗位需要的通用知识基础,能在本行业一线从事生产建设、技术操作、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素质劳动者。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分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和课程设置在总体上应与一般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水平保持基本一致。
四、毕业标准
(一)专科专业。本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合格课程不低于14学分,专业核心课合格课程不低于35学分,合格课程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合格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完成专业计划规定的毕业环节要求。
(二)本科专业。本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合格课程不低于14学分,专业核心课合格课程不低于35学分,合格课程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合格课程门数不少于13门,完成专业计划规定的毕业环节要求。
(三)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
(四)学位证书。本科层次专业毕业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成人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由主考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五、报考条件
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如护理(专科)。
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生,须为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参加社会助学的考生可以是已取得专科及以上普通高校学籍的在读学生且须在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之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部分专业对报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护理学(本科)、社区护理学(本科)。
报考我省自学考试艺术类本科层次专业,前置学历须为文化艺术大类的艺术设计类专业。
六、课程体系与学分
我省自学考试各专业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毕业考核等。其中公共基础课学分设置不低于14学分,专业核心课学分设置不低于35学分,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毕业考核根据各专业实际需要设置。
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均为必考课程;本科专业公共基础课中,2门公共政治课为必考课程,标记为学位课的课程为必考课程。
选考课分为指定选考和同层次选考两种,其中指定选考即要求考生只能选择本专业的指定的选考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标准要求,方能申请按该专业毕业。
同层次选考是指考生既可以选择本专业计划中的推荐选考课考试,也可以从同层次选考课程库中,或我省现行开考的同层次其他专业计划中,自主选择与本专业课程名称及代码不相同的统考理论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标准要求,申请按该专业毕业。
部分实行同层次选考的专业,其设置的推荐选考课学分不足的,考生可从同层次选考课程库中,或我省现行开考的同层次其他专业计划中,自主选择与本专业课程名称及代码不相同的统考理论课程考试。
若考生同层次选考报考了含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应同时完成该门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理论课程学分和实践性环节学分。
各专业课程设置及具体学分详见专业考试计划。
七、技能考核及实践性环节考核
凡理论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两部分相结合的课程视为一门课程,考生必须取得两个部分的合格成绩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开办含有技能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专业的主考学校,须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具备相应技能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教学设施、实验实训条件、考核环境、师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