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以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成绩要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60分;
(四)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
(六)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通过外语水平测试,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外语水平测试: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四级成绩合格;
3.参加生源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加入的外语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60分;(仅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7.外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第二外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学校指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
(二)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至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请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复核制度,处理申请、
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自继续教育学院公布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之日起七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认为异议成立,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不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以上程序应在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本实施细则中未提及事项及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4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武科大继发〔2024〕1号)同时废止。